close

軟體巨擘微軟(Microsoft)共同創辦人艾倫(Paul Allen)的Interval Licensing,控告蘋果(Apple)、谷歌(Google)、臉書(Facebook)等11家大廠侵犯其技術專利權。

 

對此,谷歌發言人在電子聲明裡表示:「被告都是美國一些最具創造力的公司,反映有些人希望在法庭上競爭,而不願在市場上競爭的可悲趨勢。」

 

「創新,而非訴訟,能帶給市場造福全球數百萬人的產品與服務。」

 

同列被告的美國線上(AOL)、連鎖零售店歐迪公司(Office Depot)、線上電影租賃公司Netflix,和麥克斯辦公用品(OfficeMax)拒絕評論。其他公司則未立即發表評論。

 

Interval發言人波斯曼(David Postman)說:「有必要透過訴訟保護我們在創新科技上的投資。」他說:「我們不是說別家公司的專利是我們的,也不是買了原本別家公司開發的專利,這些專利原本就是Interval的。」

 

臉書發言人諾伊茲(Andrew Noyes)表示:「我們認為這起訴訟完全沒有法律基礎,我們將強力反擊」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Lisa 的頭像
    Lisa

    莉莎的分享記錄部落格

    Lis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